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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森林法》中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二)实现《森林法》在林权流转形式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政策的良好衔接
  
  前述可知,有关林权流转的法律、政策对林权流转形式的规定迥异。同时,作为林业基本法的《森林法》在林权流转形式方面对出租和抵押均未作出规定。可见,《森林法》没有及时吸收当前出台的法律和政策,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森林法》在修改时,应该注意与相关的法律、政策的良好衔接,有必要规定出租和抵押这两种林权林转形式,使林权流转形式多元化,以便于林权流转。同时,《森林法》对其他法律来说,又属于特殊法。尽管《森林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林权流转形式类型的规定不同,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会优先适用《森林法》的规定,这样可避免因不同法律的不同规定而导致林权流转形式的适用混乱。
  
  (三)在《森林法》中增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不仅是林权流转的前提,还是林权流转公平、公正的保障措施。从长远发展看,随着林权流转市场的不断健全,林权流转的规模会越来越大,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对于促进林权流转意义重大。首先,《森林法》应吸收现行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国有、集体(含国有、集体控股)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必须进行评估;而对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在《森林法》的修改中,应严格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条件,并加强监管力度。例如,《森林法》应明确规定,只有取得相应资产评估资质证书的人员和机构所进行的评估才有效力;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取得评估资质的人员和机构进行考核,确保评估的质量。最后,可专门对集体林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范围、机构、程序、方法、费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之更符合集体林产权变动的特点,更具可操作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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