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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森林法》中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流转的重要前提,是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鉴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发布《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 16号)。随后,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于2006年12月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有些地方如江西省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而现行《森林法》却没有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作出规定,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远不能适应当前林权流转的需要。
  
  (四)《森林法》未设立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后的保障机制
  
  目前,集体林权流转中的林地流转不畅尤为突出。林地是林农最宝贵的生产资料,其重要性不亚于耕地对农民的价值。由于《森林法》未设立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后的保障机制,林农转让林地使用权后,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现阶段林地产权市场主要为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一次出让,而林地产权交易“二级市场”极为不畅。这将使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市场供给不足,阻碍林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三、以《森林法》的修改为契机,完善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经过五年试行,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但是,自《森林法》修订以来,国内外的林业和森林资源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森林法》的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的需要,从而提出了再次修改《森林法》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确定为本届人大任期内应当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国家林业局成立了《森林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小组,制定了《森林法》修改工作实施方案。目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等机构正在对《森林法》修改专家意见稿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应以我国《森林法》的修改为契机,对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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