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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森林法》中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森林法》中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On Deficiency and Perfection of Transference System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in Chinas Forestry Law


焦艳;王世进


【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林权权属的确定和林权的流转,其中林权流转是改革的关键。目前,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全国性法律尚未出台,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对林权流转的规定远滞后于政策和地方性立法,无法达到规范林权流转的目的。因而,有必要对《森林法》中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以适应新情况的需要。
【关键词】森林法修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林权流转制度
【全文】
  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质就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定林权的产权归属和林权流转。其中,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改革成败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林权交易市场的经济盘活,还关系到林农收益权的保障。我国现行《森林法》第十五条对林权转让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在不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前提下,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自1998年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森林法》进行修订以来,我国的林业资源状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森林法》中关于林权转让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情况的需要。目前,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全国性法律尚未出台,而实践中林权流转问题突出。因此,有必要对《森林法》中有关集体林权流转的规定进行修改,以满足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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