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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苗武胜


【全文】
  
  案例一: 记得放假在家里时看了一个央视二套的“经济与法”栏目的案例,仍记忆犹新。案例的主人公是一个来自农村的保姆,她经人介绍去伺候一位老人,这位老人有儿有女,但却得不到子女的关心和照顾,在伺候这个老人期间,这个保姆可谓是十分精心,就像伺候自己的老人一样,老人后来很感动,就与这个保姆口头约定,保姆要伺候这个老人终老,老人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子以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给了这个保姆,在后来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保姆对老人悉心照顾,并且和自己家人搬进了原归老人所有的房子里,哪知老人在临终前突然反悔,,以该协议自己没有签名,尚未生效为由,撤销了该协议,又把上述财产以遗嘱的形式,分给了自己的子女,二人对簿公堂,法院理所当然的支持了老人的主张,后来老人去世了,他的那些子女便向保姆要回了房子,保姆没了房子,就没法在城市生活,只得和家人回了老家。

  
  案例二: 与此类似的便是当时轰动一时的”二奶案”。四川省的蒋伦芳与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此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其居住地周围群众也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的房产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张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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