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开发商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①如果购房者签署了房屋交接单,那么开发商迟延交房的时间就是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计算到开发商拿到验收合格文件的那一天。
②如果购房者没有签署了房屋交接单,那么开发商迟延交房的时间就是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一直计算到开发商拿到验收合格文件并局面通知购房者来收房后的合理期限。
四、进一步明确预售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
为了有效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商品房的验收合格应指综合验收合格。其法律依据主要是《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原建设部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2002年,在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指出“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则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交付应以综合验收作为标准,受此影响,山东省及杭州市等一此省市也作了类似的规定。[5]上述关于综合验收的规定,都只是部门或是地方性规范,尚缺乏法律层面的保护。
同意备案或责令建设单位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最终有审查和监督权的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证才是唯一证明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其效力具有确定性。[6]笔者同意上述观点,并进一步认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应当房屋建成并办理初始登记后,才具备法律要求的处分权能。有学者提议,废止商品房预售,施行商品房现售,也同样是基于对购房者的保护的考虑。
【作者简介】
唐华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汤杨钧:《浅析商品房交付刘纷中的若千法律问题》,载《海南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同上注
张海涛、昌希灿:《浅析商品房交付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载《河北青年管理干那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同注
裘靖飞:《论商品房交付义务的完成》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
阳雪雅、张新民:《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分析》载《法制建设与研究》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