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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及交付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三,商品房的验收合格应指综合验收合格。法律依据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及《关于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认为从购房合同的性质及购房人购买商品房的目的等多种因素考虑,以综合验收作为房屋的交付条件更符合合同目的,更能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建设部、国地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交付应以综合验收为标志。[3]
笔者认为,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上述《
合同法
》《
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由于该条调整的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该条的竣工验收无疑是工程质量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
十八条
,要求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但并没有规定必须得经过综合验收才能交付给买受人,因而,综合验收的完成可以在交付之前或之后。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
27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
17条
的规定来看,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的条件应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工程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等项目。
三、关于预售商品房交付纠纷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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