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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及交付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析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及交付的若干法律问题


唐华庚


【摘要】在商品房的买卖中,预售商品房的交付问题比较突出。本文从预售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预售商品房交付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提出了提高我国预售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进一步保障预购人的利益。
【关键词】验收;预售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
【全文】
  
  一、我国现行立法中相关规定的及其法律性质

  
  1、《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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