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要坚持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应急性原则,政府在处理和应对经济危机中应该拥有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和紧急情况下的行政紧急权。金融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危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极快的蔓延性以及应对措施的及时性等特征,这与法学理论中关于行政紧急状态的构成要件是相符的,因此,必须全面地贯彻行政法治原则。传统的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分解为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等等,因此在面临和处理经济危机等非常态局面时除了考虑坚守合法性原则外,尤其要注意把握合理性原则和应急性原则。具体来说,首先要考虑一切行政决策和措施的出台是否确实必要,必要是最重要的前提。德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耶林曾经在他的《法作为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一文中提出过这样的思想: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所用的一种手段;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社会利益,是为了社会的安宁和发展。因此,救市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措施应该在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切不可滥用。因为,前面已经分析到,这些应急措施都是双刃剑,利与弊同时存在。为此笔者认为,在具体贯彻合理性原则和应急性原则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到政府干预的适时性和适度性要求。所谓适时性要求,就是要把握好政策和措施出台的最好时机,既不能“草木皆兵”,也不能“高枕无忧”。“该出手时就出手”,即确实发现市场失败或市场失灵等情况下政府挺身而出,予以必要的干预;要注意不贻误时机,因为市场形势瞬息万变,尤其在危机状态下扑朔迷离、变幻莫测,需要政府审慎把握,果断处置。非常事件的发生虽然事出有因,但由于偶然因素或者几个原因巧合会引发骚乱等复杂事态,事故发端常起源于“青萍之末”,性质变化常发生于瞬息之间,事态扩大常显现于旦夕之际,不虞后果常出乎人们预料之外。所谓适度性要求,也可称为适当性要求,在行政法上就是要遵循著名的比例原则。[12]根据这一原则:政府出台的应急救市措施等都要合乎公众利益保护目的,要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有多种同样能达到目的的方法和手段时,应该选择最适合、最符合大众利益,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方法和手段,或者选择对人民权益、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害最少的方法和手段。[13]总之,政府干预对公众和社会带来的成本应该减至最低,而收获或成效应该争取最大。
另外,必须坚持政府行为的程序性原则,特别在处理经济危机和出台相应措施时一定要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程序性原则源于英美国家的正当程序原则,正如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德所言: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有可能变得让人容忍。这是一段名言,在政府出台紧急措施时同样需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需要做到公开信息、说明理由、听取不同意见等程序。目前应对经济危机影响过程中救市措施的出台本质上就是行政决策的出台,因此它应该遵循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基本要求,这也是我们近几年来的经验总结。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重要的不仅是行政政策正确性程度的本身,而且更有关键性意义的在于形成正确的行政政策的机制。在面临困难或危机时我们出台政策的真正困难,也往往不在方案本身,而是如何突破既有利益格局的制约,使得正确的方案得以形成和执行,尤其要避免决策中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初一十五不一样”、“按下葫芦浮起瓢”以及“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等决策失误现象。有学者指出:我们的有些政策出台很快,很草率,其原因就是既得利益者本身是出台政策者;相反,有些被专家和民众都主张和欢迎的政策出台却困难重重。个中原因,就值得深思。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他又说: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因此,政府在出台经济措施过程中一定要让人民参与,要充分反映民意,当然也要善于听取和吸收专家意见,从而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当前处理起伏动荡经济形势过程中,让所有的人民获益是我们政府出台各项政策的宗旨,尤其需要决策者在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双重原则下进行精心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