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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问题为选举法再修改留下空间

  

  选举是一件大事,最容易产生争议,常常影响到政治进程。目前我国关于代表的选举,竞争性还没有那么明显,问题还不是很多,但也有贿选等情况出现。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应该有独立公正的机构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现在,选举法考虑了到这一块,有所进步。


  

  目前,选举委员会还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国外应该是常设的。在我国,将选举委员会变成常设机构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可能是多设一套机构,多一套人员的问题。


  

  有关选举委员会,独立、中立性是最重要的,法令其实应该保证选举委员会的中立性问题,这样有利于提高选举的组织效率。


  

  完善选举程序体现了民主化要求


  

  有关候选人见面,秘密投票,委托投票等方面的问题,都是选举程序的问题,这方面进行了一些细化的要求,这是选举程序民主化本身的要求,修改进行了顺应。


  

  5大问题为再次修法留下空间


  

  我们观察到,这次修法总体而言是进步的,但相对于社会一些很迫切、很现实的要求,修法还留有一些可以继续进行的空间。


  

  非户口常住居民的选举权问题:大量的城市白领,媒体从业者,律师等等,他们不是流动人口,但他们因为没有居住地的户口,实际上丧失了选举权,因为他们基本不可能到户籍地去登记选举。这是城市化和现代化中出现的问题,这些人的数量越来越大,他们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这是一个现实的没有解决的问题,其实规定按常住居民一样进行登记就可以,解决起来很简单。


  

  加强参选主动性和竞争性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在程序上有所体现,就更合理。比如说个人参选问题,怎么报名,怎么与选民见面等等。其实,这有利于发挥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能增加选举的公平性,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代表没有报名参选而最终“被选举”成为代表的局面。


  

  贿选的界定和处理问题:什么是贿选,应改怎样处理,选举法应该给选举委员会一个认定的权力。因为这样的问题已经出现,但没有正确的解决途径。


  

  代表普选范围扩大问题:县乡代表的选举现在是直接选举,这个现状已经持续了几十年。从政治民主发展的角度而言,改革开放30年过去了,直选的范围怎么说也应该有所扩大,扩大到哪一级目前没有共识,但怎么说也应该有所进步。在我看来,最少应该扩大到地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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