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问题为选举法再修改留下空间
蔡定剑
【全文】
总体印象: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在城乡同票同权,选举服务机构和完善选举程序三方面进行修正。总体而言,应该说是一次进步。
社会上也存在一些普遍的认识,就是诸如非户口常住居民的选举权问题,增强代表选举的主动性和竞争性问题,贿选的界定和应对问题,还有扩大代表直选范围的问题,这些都是现在很紧迫的问题,这个修法没有将这些问题纳入一起考虑,为再次修法留下了空间。
同票同权最终目的是提升农民地位
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大代表的选举走向了城乡同票同权,这是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最重要,最受人关注的改变。
从政治权利上说,这实现了城乡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当然,城乡的平等还包括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平等等方面),有利于提升农民的地位。修正提升了农民的话语权,有利于中国城乡在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的权力诉求,某种程度上也会影响代表的结构。
这是一次非变不可的修正。
代表的构成比例1953年全国是8:1,省市是4:1。当时考虑的是国家的农业人口太多,还是一个农业国,加上当时强调的是工人阶级的领导,所以制定了这么一个比例。
到了1995年,这个比例进了一步,全国、省市都变成了4:1。但改革开放30年来,城乡人口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个比例与现代文明国家的追求和身份是不匹配的。在现代文明国家,普选,平等是一个基本原则,不实现平等投票权,政治现代化就是一个不现实的问题。
三农问题的根本是农民政治权利缺失
三农问题的根本是农民的权利不到位,是他们政治权利的缺失。
如果农民能决定他们的资源使用权,能决定农产品的价格,农民会穷吗?他们不是没有创作价值,是他们的价值被低估。
如果农民的话语权真正得到发挥,农民的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这是改变的最终目的。同票同权的实现,可能会使一些农业大省的代表有所增加,但能不能真正选出代表农民利益的人出来,还有待观察。
选举机构中立问题很重要
有关选举委员会的问题,是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另一个重要的改变。从完善选举法的角度来说是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