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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研究

  
  也许有人会说,在我国,工会很大程度上附属于用人单位,没有真正独立的地位,我国至今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雇主组织。目前实践中以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充当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因此,“三方原则”中的工会组织代表、雇主组织代表如何产生,存在严重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劳动制度的完善,必然要求建立相对独立的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这涉及到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相关制度的完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目前不存在相对独立的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而轻易否认“三方原则”的合理存在性。实际上,对我国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制度的完善,也不是完全另起炉灶。例如,尽管我国至今还没有雇主组织,但现实中已存在若干种以企业或经营者为成员的团体,只不过其成员不是以用人单位身份加入团体而已,如企业家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乡镇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会、工商业联合会等。这样,对于雇主组织的建立,我们完全可以“借用”上述团体,通过立法和修改团体章程等赋予它们以雇主组织团体的职能。对于工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加强其独立性而解决。总之,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社会组织资源,尽快解决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的缺位的问题,使“三方原则”最终得以真正落实。

  
  在解决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缺位的前提下,我国应当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尽快落实体现“三方原则”的特殊陪审制。首先,在人事方面,要设立正式编制。陪审员由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推荐的代表组成,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并由法院正式任命。其次,劳动争议合议庭应由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由法院从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推荐的具备任职资格的代表名单中各自选定一人。在审判中,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最后,应当对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提供保障。工会和雇主应当安排合理的时间让陪审员参加法庭审理、案件评议等与陪审员职责相应的活动,工会和雇主不得因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减少其劳动报酬和其他相关利益,更不能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简介】
范跃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注释】 (台)吕荣海著:《劳基法实用3》,蔚理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24页。
(台)吕荣海著:《劳基法实用3》,蔚理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25—126页。
王益英主编、黎建飞副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9—400页。
(台)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修订二版,第473页。
(台)吕荣海著:《劳基法实用3》,蔚理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26页。
关于劳动审判委员会如何具体审理劳动案件,具体可参见(日)近藤昌昭、斋藤友嘉著:《劳动审判法》,,2004年版。
关于德国劳动法院的具体的历史发展情况,可以参见王益英主编、黎建飞副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193页。
T.Hanami, R.Blanpain, Industrial Conflict Resolution in Market Economies: A study of Australia,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Italy, Japan and the USA, 101—103,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89
(日)厚生劳动省大臣官房地方课劳动纷争处理业务室编:《个别劳动纷争解决促进法》,劳务行政研究所于平成13年发行,第28页。
在法国,根据民事案件诉讼标的的大小,一审法院分为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
王益英主编、黎建飞副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页。
(台)吕荣海著:《劳基法实用3》,蔚理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29页。
王益英主编、黎建飞副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1页。
(台)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修订二版,第496页。
(台)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修订版,第495页。
姜颖著:《劳动争议处理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235页。
陈金红:《关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审判组织的若干立法建议》,载《皖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55页。
统计数据转引自胡仕浩:《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现状、问题与思考》,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7期,第4页。
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工作报告。
王全兴著:《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例如,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2月成立了“劳动审判庭”,该庭为人民法院下属的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其一,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秉公执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其二,依法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三,受理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监察、安全卫生监察、社会保险等部门申请执行的劳动行政案件;其四,针对劳动监察、安全卫生监察、社会保险等部门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武安市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审判庭”的这种做法,对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审判组织的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将劳动争议审判从民事审判中解放出来,有助于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高劳动争议审判的效率;有助于使劳动争议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并以此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劳动争议审判的质量,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阅江海洋:《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载北大法律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display?asp?ArticleID=3190/A>。
王舒:《深圳中院全国首创劳动争议审判庭》,载《深圳法制报》2005年4月14日。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4月6日印发的《关于设立民事审判第六庭的通知》,民六庭(劳动争议审判庭)的人员配置情况是:民一庭副庭长蔡志满同志到民六庭任副庭长,主持工作;书记员处副处长叶青同志到民六庭任副庭长;民一庭邢增陶等19位同志到民六庭工作。
王全兴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0页;陈金红:《关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审判组织的若干立法建议》,载《皖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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