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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研究

  
  劳工上诉法庭则由大法官指定的高等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女王指定的法官组成,另外还有精通劳动关系的专家及雇主和雇员双方的代表。法庭的审判中心设在伦敦,但也可以在英国的任何地方开庭审理,只要有一名法官和其他2至4名成员就可以及时开庭。劳工上诉法庭专门负责审理产业法庭的上诉案。如果当事人对劳工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议院继续上诉。对上议院判决不服的,最终可以向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上诉,但不服的内容应当涉及欧盟法律。[13]

  
  (4)西班牙。西班牙的劳动法院分为三审。第一审法院为区劳动法庭(magistratura del trabajo);第二审法院为中央劳动法庭(Tribunal central del trabajo);第三审法院为王室法庭(sula del losocialdel tribunal)。不过,在西班牙虽然有专设的劳动法庭,但是,并非由劳资双方选任同类之非专业法官担任,而是全部由职业法官担任,当然其中亦不乏对劳动法令有专门知识者。[14]

  
  2、普通法院中的劳动法

  
  采取在普通法院之中设立劳动法庭的模式,典型的国家是比利时等国。比利时在1967年有一项关于劳动法庭与社会法庭的重大变革,将劳动法庭由特别法庭整合纳入普通法院组织之内,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不过,比利时劳动法庭创设出一种陪审官制(auditoat du travail),陪审官的功能在于审判过程中,以超然地位对判决重要事项与争点陈述其意见,并参与判决。此外,陪审官还可以对违反强行法律之制裁参与判决。[15]

  
  乍一看来,这种模式似乎与上面所述的“普通法院式”没有实际性的区别。仔细观察,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首先,就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的组织形式而言,在“普通法院式”中,受理劳动争议诉讼的是普通法院,普通法院内部没有单设的劳动法庭;而采用“普通法院中的劳动法庭”模式的国家,尽管从广义上说受理劳动争议诉讼的是普通法院,但有所不同的是,普通法院内部设有专门的劳动法庭来处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是否有专门处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审判机构,这是两种模式最主要的区别所在。其次,在适用的审判程序上,尽管这两种模式原则上都是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但是,“普通法院式”是完全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而“普通法院中的劳动法庭”模式在处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时,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之上,还考虑到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规定了一些特别的诉讼程序制度。

  
  3、准司法性行政机构

  
  采用准司法行政机构模式的一个典型国家即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是劳资关系委员会。联邦和各州的劳资关系委员会内设有劳动法庭,实行两审制。目前,澳大利亚联邦劳动法庭共18个,各州劳动法庭89个,全国共有107个。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将争议申诉到劳资关系委员会进行调解、仲裁或判决。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至法院,但这种情况在澳大利亚极为罕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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