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先生在其著作中指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公司章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在册的公司章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不苛求公司章程现实地送至第三人之手。即使第三人未前往登记机关查讯登记事项,对其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公司章程作为被法律强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对外公示文件,不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的社会公众均可以以合理成本自由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章程的对世效力不仅意味着善意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信赖受到保护,还意味着非善意第三人要受到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对抗。总之公司章程的对世效力有助于降低债权人的交易成本,尤其债权人的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以及债务清偿能力的信息搜索、加工与分析成本,维护交易安全,预防和化解债务人公司与政府、债权人、劳动者、消费者等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构建和谐的购公司外部经营环境。[9](p87-88)
结束语
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研究,不仅要从静态研究公司章程,还要在公司运行过程中观察公司章程的效力。尤其是在公司治理机制不成熟的情况下,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公司章程的研究,,可能也是一种可行的研究对策。
【作者简介】
侯先锋,男,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08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引自倪文杰,张卫国,冀小军主编.现代汉语辞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567.
Peter G.Xuerb,The Right of shareholders,P.12.转引于刘俊海.现代
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6.
See Paul,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m Company Law (6 th. ad.,Sweet&Max-well1997),pp. 115一122.转引于王冠宇.浅析公司章程的对外法律效力—兼议新《
公司法》第
十六条.金融法苑(78):96-104.
原文:认定公司章程涉他性合同属性,不但可以防止可能成为恶意第三人(债权人)诱使公司参与方违反或撕毁合约,从而维护交易安全而且可以保护公司相关利益者,更是匡显了合同制度的诚实信用原则。见张翀、张晓彬.试驳“公司章程为自治法规说”——合同性的重新解读.消费导刊,2009(7):51+125.
M. V.艾森伯格.张开平译.
公司法的结构.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转引于朱慈蕴.公司章程两分法论—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理念的融合.当代法学,2006(9):9-16.
江平.新编
公司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转引于石小娟,曹新卓.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功能论.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34-37.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07.覃有土主编.商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1.转引于孙瑞玺.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下).中国民商法网: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9893>, 2004-12-27.
范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秋).转引于胡果威.美国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