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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文献综述

  
  公司章程对内部的效力”首先表现为对公司的效力,即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其次公司章程在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7]有学者指出公司章程效力具有三种效力,合同效力、创设效力、对抗效力。因为签署章程的投资者或者其他合法出资者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并向其他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创设效力主要是指章程一经登记机关批准生效,公司既可以用以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抗效力主要指公司章程可以影响交易对象是否会与其交易。[24]该说主要是从公司章程的内部效力而言的。

  
  公司章程对股东及其内部人员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章程可以为股东创设权利,在后加入公司的股东表现得尤为明显,同时张承业规定了股东的义务,股东对公司,对其他股东都要遵守章程下设的义务;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也同样赋予了权利,相应的要遵守章程的义务,如勤勉与谨慎管理的义务。[21]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的事项,如果没有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均有效,具有类似于公司法的效力。[25]公司章程对内部事务的约束与管理具有绝对的权利,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的王国里就是公司的“宪法”。刘俊海先生认为“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有助于公平地华清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与责任边界,确保各方公司法律关系主体安分守己、深度自律,预防和化解股东与经营者之间、控股股东语种效果能够之间的道德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构建和谐的公司内部关系。[9]”

  
  对于公司章程效力的探讨,尤其是内部效力方面,章程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司法的强行规定,就是有效的。

  
  2、公司章程外部效力说

  
  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外部效力是目前学界研究的热点,也是争议较大部分。对该部分进行研究涉及到了公司章程效力的边界,直接涉及到章程能否突破公司的范围。

  
  范健先生认为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主要是对第三方表明信用,通过公司章程向外界公示了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自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26]有学者还指出认为公司章程由于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是经济上已经对政府作了保证,接受政府的管理。[17]李德智先生也认为公司章程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外一般起着提示交易的作用。[15](p83)冯果对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也坚持认为不能对抗第三人,出于保护善意与公司从事交易的人。[21](p95)江平,李国光先生对第三人做了区分,对恶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对抗效力。公司法坚持保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司制度进行欺诈、胁迫活动,维护社会正常交往安全。对于恶意的第三人,没有合法正常的业务交往的违法者,则要予以严惩,这样才能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27](p97)该种说法的提出可谓是对公司章程效力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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