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整体生效说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已经不能解决章程生效的问题了,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分析,对其内容进行区别对待体现了理论发展的方向。从上述学者的观点可以渐渐发现整体生效说正逐渐向部分有效说发展。
2、章程部分有效说——登记前部分有效
章程部分有效说认为章程应该就章程中不同的内容,公司所处的不同阶段确立其生效时间。同时该种观点也注意到章程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性质的演变。
有学者指出由于公司章程往往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调整公司成立之前,即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关系;一部分调整公司成立之后才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使得我国公司章程生效问题变得比较复杂。因此并没指出何时生效,但是认为公司章程一般在公司终止时失效。[15]还有学者提出,观察公司章程是否生效还要根据其效力范围进行判断。对内效力自“章程”成立之时生效,涉及到公司对外信誉的事项则自登记之时生效。[8]赵旭东先生提出,公司章程的制定是一个符合行为,有若干步骤组成,每一个步骤的完成,对有关当事人都产生拘束力。具体来讲,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的内容自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哪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22]
之后赵旭东先生对自己的观点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其指出“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不能一概而论,我们把公司章程分为初始章程和修改章程分别讨论。公司初始章程是公司成立时所指定的章程。如果不认定该章程的效力,出资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失去了依据。因此在公司成立前,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的出资者、公司成立前选任的董事等机关都要受其约束。在此期间涉及需要登记的事项不能生效。如果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登记事项,则应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23]”
公司章程部分有效说没有局限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二是对公司章程从内容上进行分析,进而推出其效力有无,对解决实践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四、公司章程的效力
作为公司组织活动、分配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文件——公司章程,其效力如何,目前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理论。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学界通常认为公司章程的效力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
1、公司章程对内效力说
关于公司章程的效力研究,无论认为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还是坚持公司章程是自治法规,或者坚持章程具有宪章性,还或者认为章程兼具有契约性与自治法规性,首先可定明确的是章程的对内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