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理论之下更加强调其自治性,因此宪章学说并没有引起广大学者的共鸣,但是它却从国家干预层面上引发了学者对公司章程具有强制性规范效力的思考进而提出了这种的说法。有学者认为“公司作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共同体,公司章程存在着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和私权意思自治共同伴生的拓展空间。[18]”王爱军在其论文中提出了这种说的理论,其认为“以公司章程调整的法律关系来对公司章程的属性进行分类。公司章程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用契约说来调整;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细则)部分用自治法说来调整。本人认为这一分类定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19]”李德智从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公司外部不具有约束力,又体现其自治性,因此认为公司章程是一种具有契约属性的公司自治规则。[15]
学术上的探讨和研究对公司章程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进一步研究其性质,得出较有说服力的理论,还需学界做出更大的努力。
三、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公司章程何时生效,是签订后即生效,还是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呢?是整体生效还是部分生效?学者之间也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
1、章程整体生效说——不登记不生效力
所谓整体生效说就是依据学者的观点,将章程看作整体,只有在登记之后章程才发生效力,不登记不发生效力。
据此王保树先生认为“公司章程制订后,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而是随着公司的成立发生效力。也就说,设立公司时制订的公司章程,在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即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或者说经营注册核准的公司章程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覃有土先生也持相似的观点。[⑦]”江平,王家福先生认为“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制定人的一致同意才能形成,并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发生效力。[1]”范健先生也持支持观点,他认为“按照公司设立原则,公司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董事、监事、敬礼等才能依据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以章程只有在公司登记成立之后才能生效。[⑧]”孙瑞玺在其文章提到,由于公司章程在公司没有成立之前是合同性质,只有在登记之后才生效。实际上是附加了条件的合同,即登记后才生效。[20]此种观点可以看做前一观点的延伸。冯果先生认为公司章程确定的发生效力的时间应在公司获准登记成立之时,只有在公司设立时未制定发起人协议或者协议与确定不明确或者协议约定于公司章程不符,而公司又未能最终成立,则公司章程作为调整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依据,将有条件的在发起人之间发生效力。[21]仔细分析,该观点已经部分的承认了公司章程在未登记之前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