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的立法者,应该具有义务防止公民违法犯罪,在立法上更应该具有前瞻性,确立机器法律行为,使其在法律上得到已有的定位,使人们不再将其视为简单机器,不敢轻易的侵犯他。从许霆案而言,法律承认机器法律行为,不仅会使银行的利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还会使普通公民谨慎的对待他,因为智能化机器不再是简单的工具了,侵犯他将会得到和侵犯别的公民一样的处罚。通过简单的法律构建,就可以为公民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能有效的防止公民在这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公民违法,并提供多种制度,就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最好保障,是立法者的职责所在。
(三)承认机器法律行为能够实现经济效率
如果有智能机器能够为我们处理事情,降低错误率,提高更加优质的服务,使受益者节省成本和时间,是没有人会反对的。智能化机器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在法律上承认机器法律行为的价值,不仅能够处理有关机器行为的纠纷,还可以促进科技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
对许霆的判决中可以看出,人们对机器的行为还是一种简单的否定和排斥,认为机器就是机器,永远是人的工具,哪里有什么法律意义。对待智能机器的这种态度,不仅限制了人们的思维,对科技的发展也起到了负面作用。立法层面的否定或者不支持使得投入该领域的资源减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不够,自然不会重视这方面的研究。更为重要的是,长期对机器法律行为的漠视,使得有关机器法律行为的研究减少,不能形成系统的理论,一旦出现智能机器的危机,法律很难调整和适应。在许霆案中,最为关注的是机器错误,而极其错误的原因是由于工程师在输入指令时的疏忽,就是这种疏忽是机器出现故障,也使得许霆的贪欲得以行使,最终酿成牢狱之灾。试想如果自动取款机没有出现故障,怎么会出现今天的狱案呢?探讨到此时就不能忽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许霆案的出现与自动柜员机的营运商有无关系,也就是他们的疏忽是不是为许霆作案提供了帮助呢?客观上讲,恐怕运营公司是难逃其咎的,但是由于机器不是人,机器故障也就是一般的故障,许霆利用机器故障获得非法利益,进而构成犯罪与机器的管理者没有关系,他们的过错当然也就不必追究了,这样的推理是不符合逻辑的。
法律之所以没有过分的追究运营商过错就是考虑到他们的过错行为与其所做的社会贡献相比是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如果过分追究他们的行为就等于是加重了科研人员的注意义务,使他们承受更多的负担,对于科技的发展是不利的。据有关报道所说,在事发后几天内银行的损失就有自动取款机的运营商垫付了,如果许霆将所有的金钱花光,也没有其他金钱补还,最终的受害者不是银行,而是运营商。如果由于机器造成的损失不是17万,而是几百万,几千万,恐怕运营商就会因为一个小错而破产,由此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损失是不可衡量的。相反承认机器法律行为,那么机器行为的后果由其使用人承担,而运营商承担管理上的连带责任,使其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去投入科研,创造科技含量更高的产品,从而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