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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婚的法律保护

  

  3.建立仪式婚的转正制度


  

  补办登记既不能够挽救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也无法加强登记的公示功能,只是徒增当事人的麻烦,又容易被居于优势地位的一方以拒绝补办登记而恶意利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婚姻法中为了解决仪式婚问题而建立的补办登记制度,在加强婚姻监管和维护婚姻幸福方面实益不大。另一方面,如当事人维持仪式婚长达数十年之久,双方互认对方为自己之配偶,社会上无不认可其夫妻关系,如果法律上仍视之为未婚,恐社会现实与立法脱离甚巨。对仪式婚的弱度保护毕竟只是权宜之计,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通过改进立法使仪式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合法婚姻关系。仪式婚在什么条件下始可转化为登记婚,根据中国之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有两种途径:第一,生育子女。举行结婚仪式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如再生儿育女,则足以推定当事人已有永期百年之合意,这不仅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之推行,同时也避免了非婚生子女问题。第二,经过法定期间。如果仪式婚之当事人并无子女出生,但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公然共同生活已经历相当一段时间,法律上也可直接将其转化为合法婚姻,即使当事人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也将认为其与登记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的国情,对仪式婚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更为适宜。一方面,改变目前“要么保护,要么不保护”的极端措施,对仪式婚予以弱度保护,这既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之权威,又对当事人的规避法律行为予以一定的制裁,有利于建立促使当事人依法办理登记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废除补办登记制度,通过立法确立仪式婚的转正制度,使仪式婚在一定条件下直接转化为合法婚姻,这将比目前婚姻法否定仪式婚的效力并建立补办登记制度更切合中国的社会现实。


【作者简介】
于海涌,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3年卷)》,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14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载刘素萍主编:《婚姻法学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2页。
李金泽:《法律互异与冲突:文化因素透视》,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35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251页。
参见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同前注5,梁慧星书,第279页。
同上注,第274页。
夏吟兰:《离婚衡平机制研究》,《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4页。
史浩明:《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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