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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婚的法律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方法和价值判断


  

  在立法机关对婚姻登记制度几乎没有作任何改变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历经数年最终完成了从肯定到否定,从保护到打击,从容忍到强硬的艰难转变过程。从民法解释方法上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仪式婚持“肯定、保护、容忍”态度时采用的解释方法为类推适用,而在持“否定、打击、强硬”态度时采用的解释方法则为反对解释。


  

  类推适用的关键在于对待处理案件的利益与立法者所制定法律中最重视的利益因素进行对比,以期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因此,在决定是否进行类推适用之前,首先就要确定各种相关利益的要素,当确定待处理案件中包含法律某项规定的最重要的利益要素时,即可对该案作出与法律某项规定的处理方法相同的处理。婚姻登记制度中的利益因素是什么?1950年《婚姻法》起草理由报告在论及结婚登记制度所保护的利益问题时,指出“人民政府不把人民婚姻问题当作处于社会国家公益以外的利益,而是看作社会国家的男女成员间公私利益统一的大事”。由此可见,法律所规定的婚姻的形式要件兼顾了公益与私益这两个重要的利益因素。找到了婚姻登记制度的利益因素,我们就可以分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类推适用中的价值判断过程:(1)婚姻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的婚姻幸福(私益),并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和国民伦理(公益),而立法者之所以推行登记婚主义,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其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幸福。(2)仪式婚欠缺登记之形式,但它已经包含了婚姻法所要保护的最重要的利益要素—当事人的婚姻幸福。(3)因此对仪式婚与登记婚作相同之处理,应承认仪式婚的法律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6]显然,法院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审理仪式婚案件时,基本是按照登记婚进行类推处理的,更加注重的是对当事人婚姻幸福的保护。


  

  进行反对解释的关键也同样在于将待处理案件的利益与立法者所制定法律中最重视的利益因素进行对比,当待处理案件的利益状况中欠缺法律某项规定的最重要的利益要素时,即可对该案作出与法律某项规定的处理方法相反的处理。[7]同样,我们也可以分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反对解释中的价值判断过程:(1)婚姻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幸福(私益),并保护社会道德秩序和国民伦理(公益)。之所以推行登记制度,最主要的原因是其有利于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和国民伦理。(2)仪式婚虽具有婚姻生活之实质,但其欠缺登记形式要件,对维护社会道德和国民伦理不利,故其不包含登记制度所维护的最重要利益要素—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和国民伦理。(3)由此对仪式婚应作与登记婚相反之处理,即不承认其婚姻效力,对其也不予以法律保护。显然,最高人民法院从登记婚出发,对仪式婚采用了反对解释,其更加注重的是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和国民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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