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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婚的法律保护

  

  3.过于迷恋法律的强制力


  

  法律制度得以切实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是它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在一个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国家里,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制裁的违法者的人数远远少于那些遵纪守法的公民。[4]在制定法与传统习俗冲突之际,在法律的严厉打击和制裁之下,民众害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有可能在一定程度内有所收敛,但是如果希望把法律的强制力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惟一保障,那么达到立法目的将是极为艰难的。强制性制裁的需要愈少,法律就愈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的目的。


  

  4.没有解决好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国家之所以制定婚姻法,其最终目的在于确保民众的婚姻幸福,而婚姻登记制度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如果当事人自觉遵守了结婚的所有实质要件,仅仅欠缺登记这种形式要件,就无从获得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上的制裁对于当事人而言,未免失于过重。毕竟婚姻法律的最终目的不在于促使当事人进行登记。


  

  5.补办登记制度导致弱势方处于不利境地


  

  根据立法者关于补办登记的规定,在法院审理这类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时,法院理所当然会在案件受理前要求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就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先结婚,后离婚”的制度设计从逻辑上讲可谓天衣无缝,但其实施的效果却颇值怀疑。在离婚之际,往往双方的强弱地位已经明朗,处于强势的一方通过拒绝补办登记就可轻易达到目的。假如甲和乙举行了盛大的结婚仪式但未登记,公开共同生活5年后乙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不久甲就另觅新欢。乙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一定的生活扶助费用,而法院则告诉乙应当先办理结婚登记,否则就只能按同居关系对待。我们很难想象此时甲会欣然同意去补办结婚登记。一旦甲拒绝补办登记,乙显然将处于进退失据的可怜境地。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检讨


  

  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举行任何仪式的纯粹事实婚姻相对较少,绝大多数所谓的事实婚姻都举行了结婚仪式。对于应当办理登记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仪式婚,应当如何处理,立法者并没有做出相应明确的规定,可谓法律漏洞。[5]面对大量尚未“结婚”的“离婚”案件,在法律上要不要进行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令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时深感棘手。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在判断婚姻成立与否时基本上不考虑结婚仪式,甚至不作事实婚和仪式婚的区分,一律统称为事实婚姻。下面我们将透过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分析检讨仪式婚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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