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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婚的法律保护

  

  二、对立法机关废除仪式婚的分析检讨


  

  新中国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婚姻法》。这两部法律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登记婚主义,但对于没有办理登记的仪式婚该如何处理均未作明确规定。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修改后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通过对以上立法资料的简单梳理,我们发现,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前立法机关对仪式婚的态度尚不明朗,但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态度则非常明确,那就是没有补办登记的仪式婚将不受法律保护。事实表明,虽然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登记婚主义,但民间一直在进行着顽强的抵抗,举行婚礼而不办理登记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未免使社会现实与法律制度之间严重脱节。由此观之,我国的仪式婚保护问题并没有因为婚姻法的修改而得到妥善解决,关于登记婚主义的利弊得失仍然值得深入地分析检讨。


  

  1.没有把握好“变法”的合理限度


  

  法律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尤其是在“变法”之际,立法者必须合理地掌握其“度”,如果激进的改革超出民众所能承受的范围,其结果必然是法律制度本身陷入窘境。立法者不能仅仅关注自己希望达到的意图,而不关注该意图在民众中的实施过程,否则仅仅出于善良动机的立法,其向实际生活领域的渗透将是极为艰难的。当人们不仅感觉不到法律在为他们谋福利,反而更多感到的是法律的不便和对生活的无谓干扰时,人们势必会在现实生活中尽可能地对这种法律予以规避。


  

  2.忽视了民众沿袭传统的基本心态


  

  沿袭传统的基本心态是立法者尊重民商法律的稳定性、继承性所立足的文化心态。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发生在具有一定亲缘关系的熟人之间,其中的相互关系往往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这使得历史积淀起来的关于婚姻家庭的行为模式难于受到外界的干扰,如果国家试图凭借国家权力简单粗暴地取缔传统的民间习俗,取而代之以立法者设计的宏伟蓝图,那么势必会因立法与文化心态的抵触致使立法成本与收益极不相称。[3]由于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登记制度的推广虽超过半个世纪,但绝大多数新婚夫妇在办理登记以后,仍然要举行结婚仪式,而且不少人在心理上认为自己只有在举行仪式以后才属于真正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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