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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五)确立“绿色GDP”
  
  “绿色GDP”就是从传统意义上的GDP 中扣除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部分,也就是要扣除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失的那部分成本,加强资源环境经济核算,把自然资源的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经济效益指标体系。因此,在修订《森林法》时,应当列入关于“绿色GDP”的规定,加强对地方政府林业工作的绩效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结语
  
  总之,在修订《森林法》时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观点,认真落实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充分运用政府职能,发挥社会力量,激励公众参与。只有这样,《森林法》才能真正成为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导向和调整作用,让我国疲惫的森林得以休养生息,同时又不影响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作者简介】
焦宇航,东北林业大学。
【注释】 张梓太.自然资源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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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代江.《森林法》不完善性探析. 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08)02-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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