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不仅是资源利用上的可持续,而且也是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上的可持续。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它是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要想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们首先得在观念上树立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森林生态发展之间的矛盾。就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利用达成共识,森林资源和森林土地应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以满足当代人和子孙后代在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方面的需要。《
森林法》修订应突出可持续林业的观念,加强对可持续林业的全面调整,加强森林的管理应该包括对上述各种森林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综合管理、一体化管理,正确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基本关系。
(三)完善具体制度内容
因《
森林法》的森林分类已经不适应生态林业发展的现实,建议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坚持生态公益林严格管理、商品林放开搞活的原则,进行分类经营。商品林按市场机制运作,在制度设计上着重明确森林资源权属,建立完整的森林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同时完成相应的制度配套,如建立森林保险和林业担保制度等。生态公益林制度中,因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对森林资源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新《
森林法》需细化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对经营者经济利益的补偿,从法律上理顺林业资源和生态利益在全社会的分配关系。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应改变行政主体的不合理定位,规定行政主体应承担的义务,明确其法律责任。修改后的《
森林法》还需注意在规则的原则性与具备操作性、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之间求得平衡。
(四)重视林权保护与《
物权法》衔接的问题
林业改革的一个核心,就是要对林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在法律上彻底解决束缚林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使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实践中得到统一,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在林业经济中引入私人资本和民营机制,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激发和调动千百万森林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只有强化林地所有权和建立私人森林所有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心不稳和保障经营者权益的目的。修订后的《
森林法》应在明晰产权、确保林农基本林地稳定的前提下,保障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等形式推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的流转,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应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完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制度。放宽放活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的使用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 资或条件。对不同经济成分的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同等待遇和法律保障。按照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应该按市场机制运作,对公益林应该加强行政管理和公众参与。对国有森林实行国家所有权、行政管理权、企业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机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对公益林建设也可以实行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