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其他一些基本法的规定也发生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八十九条规定:“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返还。”按照“合法财产返还”原则,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个人合法的林木,被盗伐查获后应依法返还林木所有权人。现行的《
森林法》没有这样的规定,而是在第
三十九条直接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设定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导致《
森林法》与其他基本法的规定发生冲突的现象。
二、《
森林法》的修改建议
(一)确立《
森林法》的林业基本法地位
修改《
森林法》,首先要明确其法律地位,使之真正体现林业基本法的地位。这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调整范围从而达到明确自身定位。修改后的《
森林法》应当扩大自身调整范围,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内容吸收进来,完成林业法律法规的合理整合,成为全面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基本制度的法律,规则内容的细化由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完成,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以《
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体系。《
森林法》是林业法律体系中效力层次最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都不得与之相违背。其次,改变立法宗旨与目的。突显《
森林法》林业基本法的地位,还必须完成《
森林法》立法宗旨和目的的转换。应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作为宗旨和本位,从生态概念的高度强调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