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On the ''Forest Law'' to amend
焦宇航
【摘要】本文结合实际分析目前我国《
森林法》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认为《
森林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与实际不一致,有必要修改我国的森林法规,以求完善我国的森林保护体系,针对具体条文设计方面,作者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路,如明确《
森林法》林业基本法地位等。
【关键词】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林权;绿色GDP
【全文】
一、现行《
森林法》存在的问题
(一) 没有体现林业基本法的作用
《
森林法》的林业基本法地位在法学界都认可,可实践上,《
森林法》并没有发挥作为森林资源法律体系核心法律的基本法的作用。
森林,从生态学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一个群落生态系统,包括林地、树木、其他林地植物和栖息的动物。从植物学讲,森林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我国《
宪法》第
9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外。”现行《
森林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
宪法》中的“森林”(即“森林资源”)的概念,但在具体规定上却只着重指木材生产,1998 年的修订虽然增加了“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原则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以及对林地、野生动植物等内容却并未作规定或只是简单的提及,采取另行立法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