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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的和谐:建构长三角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

人与自然的和谐:建构长三角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Long triangle area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on harmonizes machine-made construction


柯心


【摘要】除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外,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是环境资源法学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依据,本文试通过讨论构建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的立法问题着手,分析遵行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原则的必要性,以期改变行政区划管理替代自然区域保护的长三角治理问题,构建“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与长三角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整合人类中心论、自然中心论,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环境立法;区域环境;行政区划;自然保护
【全文】
  环境资源法既能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与其他法学不同的是,它也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蔡守秋教授在其《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一书中,着重提出了这个观点,并深入分析了人与自然关系对于环境资源法的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意义。可以看到,确认环境资源法调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明确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精髓,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目标。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了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也决定了制定法律过程中,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关系这一原则的必要性。本文将着重讨论构建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的立法过程中,遵行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原则的必要性。
  
  一、长三角环境问题中的“行政区划管理”替代“自然区域保护”:
  
  “行政区划”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国家结构体系的安排。[1]现代国家产生以后,行政区划是国家治理的需要,同时也是一种权利的空间划分,不同的空间享有不同的资源禀赋所带来的不同的经济权利,形成了不同的区域经济。[2]行政区划不仅涉及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间的垂直分权,也会影响各个同级地方政府间的水平互动关系。[3]
  
  长江口是我国最大的河口,通江达海,区位重要。长江河口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和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龙头。长江三角洲以其不到全国“1%的国土面积、6%的人口,创造了全国17%的GDP、20%的外贸出口总值,已成为我国综合经济实力最强的地区之一。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长江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全国两万多家石化企业中,有1万多家分布在长江流域,此外还包括一些钢铁基地、炼油厂、石油化工基地以及相当多的发电厂、造船厂、拆船厂等企业。而目前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不完善,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的应急能力较低。使集各种矛盾于一身的长江河口整治迫在眉睫。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在经济一体化的促进下,区域间经济、文化交流相当频繁,行政区划也逐渐淡化,以此为代价的是,环境污染问题也随着经济的一体化,逐渐从地方污染扩展为区域污染。伴随着长三角区域经济高速增长,流域跨区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省际间、地区间水事纠纷接连不断,严重影响了下游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4]比如固体废弃物在区域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网的发达和交通工具的便捷,很容易跨行政区域造成污染;又如长江沿岸的化工企业的污染排放则往往在下游区域才产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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