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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

  
  (四)完善狩猎和禁食制度
  
  鉴于我国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现象非常严重,濒危野生动物物种不断增加,有必要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狩猎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增加禁止消费野生动物的规定,明确规定消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负的法律责任;二是完善狩猎制度,对于一般的野生动物,只有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群数量稳定的情况下,才可适当猎捕,而且要取得狩猎证并在有关机关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对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除用于研究或教育目的外严禁猎捕,且因上述目的进行猎捕也必须有种类、猎捕地点、范围、数量、方式与时间的限制;不得以爆炸物、毒药、电、麻痹、架设网具、陷阱、兽夹等方式猎捕。
  
  (五)完善生境保护制度
  
  野生动物与它们所生存的环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的同时必须保护它们赖以生存自然环境。生境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鉴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野生动物生境保护的立法不足,笔者建议增加如下内容:一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事前评估、事后改正,即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进行项目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时应先向有关部门申报,经评估认为不会造成危害的,方许可其动工;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若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限期提出改善办法。二是除了划定自然保护区外主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划定野生动物保护区,保护一般类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四、小结
  
  野生动物生存与发展维系着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保护野生动物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有20年时间,本文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视角考察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指出了本法的不足与缺陷,并且从立法目的、保护范围、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狩猎、禁食制度和生境保护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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