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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

  
  3、缺乏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规定
  
  外来生物入侵会严重破坏当地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使许多本土物种消失。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薄弱环节,据统计,至2005年,入侵中国的外来物种已有400多种,其中有50余种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公布的全球最具威胁的外来生物。[5]例如,云南省的滇池曾是我国鱼类资源最丰富的地方,但是因引进经济鱼类,导致原有物种大量减少,现在湖中仅存鲫鱼、银白鱼、黄鳝等少数几种鱼类。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规制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没有防范外来动物物种入侵的相关内容,这就给外来野生动物物种入侵的预防和管理带来困难。因此从保护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出发,在规制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律出台之前,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相关内容。
  
  4、狩猎规定不完善,缺乏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我国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捕食是导致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处于濒危状态的主要原因。例如,2009年6月7日,防城港市警方破获一起特大走私熊掌案,查获173只野生黑熊熊掌,评论指出,人类的口欲与贩卖野生动物的暴利,是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根源。[6]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对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不够完善,特别是对非重点野生动物猎捕、猎捕方式及猎捕限制的规定不够细致。
  
  5、生境保护制度不完善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种群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野生动物的生境就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近年来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我国存在大量的滥垦、滥伐和围湖造田等行为,使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日益减少,导致各种野生动物数量急剧下降。生境的保护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意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意识到保护生境的重要性,本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自然保护区、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些规定虽然对野生动物的生境保护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尚不足以达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生境保护的要求。因此应当完善本法生境保护的内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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