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角度考察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立法现状
野生动物的生存与发展维系着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重要物质基础。保护野生动物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从生物多样性角度考察野生动物保护,在内涵、时间和空间上都比传统野生动物保护广,不仅要重视物种多样性层面,而且要重视生态系统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层面,生物多样性保护强调保护的全面性、整体性和可持续性。
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起步较晚,始于1993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虽然有《
森林法》、《
渔业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草原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内容构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体系框架,但尚不能达到生物多样性中对生态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的要求。《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制定时间在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之前,且该法在2004年修订时并无实质修改,因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以传统的物种保护为基础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愈演愈烈,再加上外来物种入侵,致使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下降,生存环境破坏,严重威胁物种生存。据统计,目前我国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已占野生动物种数的 12.2%。[3]《
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为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尽快修改《
野生动物保护法》,使其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
(二)我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