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环保公众参与的范围
纵观我国环境法的各类规定和制度,环境保护的主体多偏向于政府和企业。究其原因,我国环境保护是一种“自上而下型”,是由政府主导的。并且在我国经济建设初期,工业污染确实占据了环境污染很大的比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观点“环保靠政府,治污靠企业”的观点和做法显示出了一些不足之处。国际上评价环境保护意识的水平,包括绿色申奥,往往把民众参与程度和绿色消费意识作为一项重要标准。[16]此次
“限塑令”的颁布便是将环保意识注入消费领域之中,意味着广大消费者将正式参与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资源以及绿色消费之中,使我国的绿色消费和环境保护成为全国公众共同参与的全民运动。在众望所归的《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也提出了原则性的“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指导方针。[17]公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群众力量,公民参与主要体现在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节约和回收。
其次,以往环境法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多是以一种监督检举政府和企业的形式存在,而欠缺公众自身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环保事项的自发参与。
“限塑令”则是从规范层面要求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作出环保行为迈出了第一步,使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从主体到对象的范围都得到了扩大。
(三)增强环保中经济手段的运用
促进绿色消费的实现在客观上需要科学的经济政策、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联合建立有效的引导和推进机制。而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措施主要采用行政和法律手段,还有事后惩罚,而对经济手段的运用不够充分。环境法的发展,尤其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消费,需要更多地采用经济政策工具,例如环境消费税政策、环境产品价格政策、环境损害保险政策等。尽管
“限塑令”从性质上来讲仍然是行政命令控制的手段,但
“限塑令”中规定对环保塑料袋收费,其初衷就是通过收费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从而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量。不过,环保领域中经济手段的运用不能矫枉过正,不能让环保成为消费者的生活负担。价值的道德尺度往往比经济尺度更难达成一致,我们在考虑环境保护的政策时,必须关注和重视民生利益,才能吸引更多的公众拥护、参与生态保护。
(四)发挥绿色消费引导生产的作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对消费品开始提出对人体、对环境无害的要求,如绿色标志产品的出现,包括绿色食品、绿色包装等。这种动向表明,环保之风已开始吹绿市场,消费者手中的钞票开始变成“选票”,他们的选择决定社会的生产,即消费引导生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消费者都在用自己对商品的选择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做出对环境保护的贡献。目前正在兴起的绿色消费是人类在对传统消费深刻反思后消费观的变革——遵循“消费为环境负责”的原则,强调可持续利用资源和张弛有度的消费,并通过消费方式的变革促进生产力方式的转换,最终使由生产力方式产生的环境问题迎刃而解。有需求就有市场,企业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大规模地进行生产。生产规模越大,成本越低,企业利润也越高;同时,生产规模越大,资源消耗越多,产生的污染越严重,废弃物也就越多。过度的生产消耗造成资源短缺和污染,同时污染又抵消着由生产创造出来的财富。相信绿色消费的需求比强制性的法规更能有效促进企业的环保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