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限塑令”的思考

  
  1.餐厅酒店类消费场所成为“限塑盲区”。《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由于其中没有包括餐馆,一些餐饮企业明确表示还将继续向外带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
  
  2.集贸市场的执行状况不尽如人意。由于集贸市场内商户多是零散经营,不便于管理,虽然有市场管理者指定的塑料袋,但大多数小商贩仍私下免费提供不符合厚度的超薄塑料袋。这些不达标的超薄塑料袋甚至也成为有偿的商品。
  
  3.超市里的实施情况喜忧参半。就目前而言,超市基本都是有偿提供塑料袋,大部分消费者都能自觉花钱购买塑料购物袋。但是,根据规定,超市里包装水果、蔬菜、瓜子以及一些生鲜食品、小食品的卷帘袋仍可免费提供。[7]于是超市出现变相使用连卷塑料袋情形,一些超市的顾客会在食品区撕下卷帘带,然后将物品装入其中,当塑料袋使用。
  
  (二)“限塑令”的若干异议
  
  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曾出台《关于在环境政策中使用经济手段的建议》,该建议基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提出任何一项环境政策手段,应当根据以下准则进行,一是环境有效性;二是经济效率性,即用最低的经济代价达到所要求的环境目标;三是公平性,即分配或者再分配的结果要公平;四是管理要具有可行性,即管理所需要的费用要为政府所承受;五是管理措施对于管理对象而言具有可接受性。这五项准则目前被认为是世界上判断环境政策合理与否的最权威规则。[8]对比这些规则,下文对“限塑令”存在的问题加以简要分析。
  
  1.不少公众认为,“限塑”成本不应完全由消费者买单,限制塑料袋使用是社会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成本,生产厂家、商家、政府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购物塑料袋的使用链条上,商家处于源头,消费者处于末端。商家通过这种使用获得了隐性的利益,消费者只得到了理当获得的购物便利,使消费者几乎成为“限塑令”惟一的买单者有失公平。
  
  政府也不应该将属于自己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要实现环保的目的,政府应该从供给入手,即政府应该通过让生产厂家提高环保成本来减少“白色污染”,但是现在实施的 “限塑令”,显然是从需求层面进行控制,企图限制消费者的行为来达到限制污染的目的。“限塑令”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因为需要购买的塑料袋价格在消费者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从根本上遏制“白色污染”的问题,还得从源头抓起,要限制超薄塑料袋的生产厂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