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宪法中规定了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5]环境保护具有绝对的法律正当性和政治正确性。诚然,国家根据其保护环境的职能出台以保护环境为根本目的的
“限塑令”是毫无争议,然而,对于
“限塑令”的限制对象——仅仅是塑料购物袋,以及
“限塑令”的实施方式——仅仅对消费者收费,社会各界颇有微词。
其次,环境法的责任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确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危害后果和不利影响的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即排污者承担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开发利用资源者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恢复整治环境资源的责任。[6]“污染者付费”是“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据该原则,每一位公民既有监督、检举工厂等企事业单位污染环境的权利,也应承担起从我做起、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的义务,同时要为自己造成的污染埋单。与企业超标排放“三废”要出钱治理一样,公民对自己生活排放产生的环境污染也要掏钱,已经在多数城镇实行多年的生活污水收费,就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之一。
“限塑令”也是通过收费让使用塑料袋者承担起保护环境的义务以及塑料袋垃圾的处理费。
再次,利用经济杠杆原理,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即使是在公众环境意识较强的发达国家,经济杠杆措施至今还在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整体偏低、还不能自觉履行环保义务的情况下,经济杠杆就更显其必要。
三、
“限塑令”的实施状况及评价
“限塑令”正式实施以来已近一年,这一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政策正在对人们的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其实施效果如何?市民的消费习惯因此发生了哪些变化?具体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哪些难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
“限塑令”的实施效果
在大商场、大超市,免费供应塑料袋的情况已经得到有效的控制,塑料袋的使用量有明显减少,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量将更少。尽管
“限塑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历经一年的实施也显露出了若干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