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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动物的有限法律主体地位

  
  4.认为泛化的道德拯救不了动物,因为人类不能够停止食肉,也不能阻止食肉动物再食肉。[28]
  
  对以上观点,笔者提出如下质疑:
  
  1.笔者通过观察,认为学者对“道德”一词的不同理解是争论的症结。有的学者认为“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认同感”[29]有的学者认为“道德是调整人类行为的规则,是与特定主体、特定时间乃至特定文化相联系的,不同群体具有不同的道德。……人与动物难以成为道德的共同体。”对“道德”一词的不同理解也必然导致了他们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可是,即便认为动物不能拥有跟人类一样的道德,譬如不能用人类的道德标准来评价动物的行为,退一步讲,我们是否可以认可“动物可以成为人类道德关怀的对象”这一命题?有人可能会反驳说人类对动物的感情最多是怜悯之情,不可能是道德。而笔者却认为怜悯之情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的体现。[30]而且人类的道德范围(笔者更赞同“认同感”之说)应该是不断的扩展的,即便我们现在可能不会去怜悯一块石头,但是不排除有一天人类也会去怜悯“一棵受伤之树”。
  
  2.“如果把人类的道德准则推延到动物身上,无异于是用动物价值否定人类价值;是把人类的尊严等同于动物;把人格降低到动物地位。”真的是这样吗?笔者认为,把人类的道德准则推延到动物身上,是要求人类对动物要有道德关怀,而不是用动物价值否定人类价值,更不是“把人类尊严等同于动物,把人格降低到动物地位。”
  
  3.至于有的学者认为泛化的道德不能拯救动物,人类不能停止吃肉,也不能禁止食肉动物再食肉[31]。对于此观点,笔者以为,道德作为人类的一种价值评价标准,我们可以说某人的行为是有道德的,某人的行为是没有道德的,而不能说食肉动物吃肉的行为是没有道德的,就如同我们不能因为狮子吃羚羊就认为狮子是没有道德的,符合自然的规律就是符合道德规律的,也是符合“善”的标准的。至于人类能不能食肉这个问题,人类作为自然界巨大食物链上的一环,当其发展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存在物后并没有义务去打破自身的生态规律。人类是可以食肉的,这无关乎道德。只有人类的贪婪跟道德有关。[32]
  
  综上所述,动物不但拥有权利,还可以成为人类道德的共同体,因此可以把动物放在主体地位,但是动物的主体地位是无限的吗?
  
  三、动物应该成为有限的法律主体
  
  “有限的法律主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主体权利范围的有限性,即动物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而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则专属于人类。二是主体范围的有限性。即只有一部分动物可以成为主体。至于哪些动物可以成为主体?从进化论的角度看,脊椎动物以上应该获得主体地位。因为“无脊椎动物略具感知,有苦乐的感受。……记忆、学习、预期和目的性的新形式则出现在脊椎动物之中。”“我们可从动物的行为中看出他们能感受到很大的痛苦。像感知力一般,意识具有引导个体的求生行为的价值,便被选择而强化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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