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论则认为具有权利的存在物自在的就是一种目的,它绝不是满足其他存在物的口腹之欲的工具。[15]支持动物权利论最主要的观点可谓天赋权利说,美国仁慈协会官员米切尔·福克斯宣称:“如果人类仅仅由于其存在本身就享有自由的天赋权利……那么这种权利肯定也应该赋予所有其它生物”。[16]
否定论者反对动物具有权利的理由主要有:
1. 认为“根据环境伦理学赋予动物法律人格理论”是谬误的,环境伦理学中的“权利”与法学中的“权利”具有不同的意蕴,“基于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的不同,我们不能将环境伦理学主张的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画上等号……有些法律学者根据环境伦理学提出赋予动物权利主张,认定动物法律人格的存在,其实是从根本上未能对法律的权利概念予以准确把握。”[17]
2. 主张动物法律人格的论述中,只提到动物的权利,却无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从不讨论动物是否应承担法律义务。根据法理学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论述,不存在纯粹的权利或义务。任何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承担义务。假若动物享有法律权利,动物也必然应当承担法律义务。那么,动物的法律义务应当是什么?动物如何承担责任?[18]
3.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虽然动物不再是普通物,但在缺乏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将它们当作物来看待。否则的话,人就不可能对动物享有所有权了!……有人认为,应将动物当作权利主体来看待,这种看法是荒谬的。”德国著名民法学家科拉也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概念美容”[19]
4.对为动物设置的代理制度提出质疑,认为由于人类以外生命体的不可对话性,为人类以外生命体设定法定代理人的制度安排,其无法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法律制度所反映的公平和正义理性并不是一切生命体的本身的权利愿望和利益,而是经过人类意思处理的涉及其他生命体的利益和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实现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上的这个法定代理制度的宗旨。[20]
可以看出,否定论者从法理学,民法学,环境伦理学,逻辑学等角度提出动物不可能拥有权利。但对以上观点,笔者提出如下质疑:
1.“根据环境伦理学赋予动物法律人格理论”是谬误的吗?我们知道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道德“在逻辑上是优先于法律的,在功能上则对法律构成了批判和评价的标准。”“因此,当动物的权利获得道德的支持,也就为其进入法律,最终上升为法律权利构筑了前提。”[21]可见,道德权利是可以上升为法律权利的,他们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那么何来“将环境伦理学主张的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画上等号”之说呢?环境法学者并无此观点。
2. 主张动物权利违反了“权利义务统一性”吗?笔者认为在某些法律制度中,权利义务的关系不是双向互动的而是单向的。就如同我们给精神病人和婴儿设定了权利却没有给他们设定义务一样。当然,如果动物违法伤人了,我们完全可以根据监护人制度来解决动物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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