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法律是人的法律,这个道理是如此朴实,以至于有时人们经会忘记了他的存在”之说法,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不成为理由的理由。这种说法就如同有学者所说的“权利是人的权利,动物不是人,因此动物不享有权利”一般,如此专断不容讨论。
因此反对主体能够扩展到动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主体扩展的限度应该是人类道德进化的限度。即当人类的普遍道德认为一个存在能够成为主体时该存在就能够成为主体。
(三)为什么要把主体扩展到动物?
可能还会有人认为,把动物放在客体地位保护就可以了,只要对主体的权利作出一定限制,同样可以达到保护客体的目的,没有必要把动物上升到主体的高度,何必多此一举呢?高利红博士在其《动物不是物,是什么?》一文中回答了这个问题,但是其回答不甚明确。我们知道奴隶(现在不再是奴隶了)和妇女现在都已经成为了主体,我们不妨做如下反问:把奴隶放在客体地位保护就可以了,只要对奴隶主的权利做出一定限制,同样可以达到保护奴隶的目的,没有必要把奴隶上升到主体的高度,何必多此一举呢?同样,把妇女放在客体地位保护就可以了,只要对男人的权利做出一定限制,同样可以达到保护妇女的目的,没有必要把妇女上升到主体的高度,何必多此一举呢?因为法律对主体的保护是一种排他的、不可替代的、直接的、无原因的保护,而对所有物的保护则是一种相对的保护、可替换的保护,也是一种间接的保护、有原因的保护。[12]因此有必要赋予动物主体地位。
通过以上论证,动物是应该放在主体地位保护的。这是必要性,那么把动物放在主体地位可能吗?
二、能够把动物放在主体地位吗?
法律是人类的法律,只要突破人类自身狭隘的传统观念,是完全可以赋予动物主体地位的。当然,如果要为这个制度寻求理论的支撑,笔者认为能够把动物放在主体地位,是因为动物不但拥有权利,而且还是人类道德的共同体。
(一)动物是否具有权利?
对于动物是否具有权利的争论有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
肯定论者主要有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等观点。1975年辛格发表了《动物解放》一书,通过对使用动物进行研究的残忍和动物所遭受痛苦的揭示,认为“无视动物利益”,不能平等对待动物的行为是“物种主义”,是一种“类似于种族主义的犯罪行为”。[13]辛格还认为,如果一个存在物能够感受苦乐,那么拒绝关心它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不管一个存在物的本性如何,平等原则都要求我们把他的苦乐看得与其他的存在物的苦乐同等重要。[14]动物解放论者主张“平等的关心”而不是“相同的待遇”,他们认为应该根据动物的感觉能力和心理能力的复杂程度区别对待他们。“感觉和心理能力较为复杂的动物总是优于那些感觉和心理较为简单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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