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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动物的有限法律主体地位

  
  (二)主体扩展的限度是什么?
  
  有人对主体的扩展的限度提出质疑,认为主体的扩展不能是无限度的。“法律人格不能扩充到动物”。[6]“权利主体的范围确实是在不断扩大的,它从部分自然人发展到所有自然人,但是这些主体具有的共同特征是他们都具有理性……这是人的实践和动物活动的根本区别,也是人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还认为“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虽然暂时没有理性,但是精神病人可以被治愈,从而恢复理性;未成年人可以被教养,从而培育出理性。而动物由于选择了不同于人类的进化道路,是永远也不可能进化到人类理性水平的。因而动物不可能理解作为人类高度文明成果的法律。而被自己不知道的法律统治,对动物来说恐怕也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动物既不能参与法律的制定,也无法得知法律的内容,那么即使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法律是人的法律,这个道理是如此朴实,以至于有时人们经会忘记了他的存在。”[7]“能否具备法律人格,成为权利主体,意志能力的有无是一个基本标准。”[8]对以上观点,笔者提出质疑如下:
  
  1.首先,笔者并不赞同把法律人格赋予动物,因为动物既不同于人也不同于物,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具有生命和自我价值的存在物。其应该具有主体地位但是不一定要具有法律人格。“人格表示人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物格表示物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他东西的法律地位(如动物的法律地位)表示其他东西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笔者赞同“主张采用‘法律地位’这一概念来表示人、物和其他东西在法律中的位置和作用。”[9]
  
  2.关于主体的共同特征是因为他们具有理性的说法是片面的。是否具有理性并不能成为评判一个存在物能否成为主体的标准。因为精神病人和婴儿同样没有理性,但是这并不能妨碍他们成为主体。至于“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虽然暂时没有理性,但是精神病人可以被治愈,从而恢复理性;未成年人可以被教养,从而培育出理性。”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我们能够否认精神病人在被治愈之前,婴儿在被教养之前的主体地位吗?显然不行[10]。
  
  3.关于“动物不可能理解作为人类高度文明成果的法律。而被自己不知道的法律统治,对动物来说恐怕也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动物既不能参与法律的制定,也无法得知法律的内容,那么即使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的说法,我们同样可以举精神病人和婴儿的例子予以反驳,精神病人和婴儿同样不能理解法律,不能参与法律的制定,同样被自己不知道的法律统治,那么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就没有实际意义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曾世雄在《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指出“法律上的主体起码应该包括权利主体、法益的主体和自由资源的主体等三种;……” [11]因此,对于精神病人和婴儿来说,他们是权利主体,赋予他们主体地位更重要的是出于对他们权利的保护而不是施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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