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动物的有限法律主体地位
为动物权利而抗争
On the animals limited legal status
The struggle for animal rights
李福清
【摘要】关于动物有无法律主体地位之争论由来已久,此争论的源头应是对动物有无权利的争论。而动物有无权利,能否成为人类道德的共同体又众说纷纭。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动物是否具有权利以及能否成为道德共同体的争论观点的评析,通过考量法律主体地位之发展演变与动物保护观念之契合,论证动物不但具有权利,还是人类道德共同体,从而得出动物不但能够而且应该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并且是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结论。
【关键词】法律主体;有限法律主体;道德权利;道德共同体
【全文】
引言
在讨论动物有限法律主体地位前必须要解决的是关于动物有没有可能以及是否必要成为法律主体的问题。而我们对动物法律主体的讨论又是围绕动物法律权利主体展开的,因此问题又转化为动物是否具有权利以及能否成为道德共同体的问题。关于动物权利之争,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哲学教授汤姆·雷根与密西根大学哲学教授卡尔·亨特是两种针锋相对的典型代表,其共同发表的《动物权利争论》一书对动物是否有权利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而国内的很多民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也大相径庭,曾经围绕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的不同理解展开环境资源法学和民法学对“动物究竟是什么”的对话和讨论[1],甚至上升到对“主客二分”传统民法学研究范式的批判。
一、为什么要把动物放在主体的地位?
(一)主体是什么?
据海德格尔考证,“主体”概念这一形而上学含义最初并没有任何突出与人的关系。法律上的主体和客体是就法律关系而言的。[2]然而人类一旦成为主体无论在哲学上还是在法律关系上都永远是主体地位,不可能成为客体。后来发展成主体一词几乎等同于人,“民法中的人与民法主体合二为一即‘主体人’”[3]按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人从非主体到主体是一个过程,在奴隶社会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没有独立的人格,不是主体;黑奴在美国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也是在美国南北战争后才确立的;弗洛伊德甚至把女人界定为“类人”而不是人[4]如今她们也已经获得了法律上与男人平等的权利。
由此可见,主体的产生是根源于社会利益和权利保护的需要。因此,不妨认为主体是以道德认同感为基础的一种法律制度安排。有学者提出了“主体构成性法律关系模式”,认为法律主体地位作为一种法律属性对客体而言只是一种构成性的东西,并不影响各实体的本质,各主体只是借助主体地位发生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地位对个体本身而言只具有构成性的意义不影响个体的本质”[5]这样一来,主体的范围就有可能扩展到动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