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取消野生动物狩猎制度,建立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控制制度。目前,由于林业部门主管的陆生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可以将《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纳入《
森林法》。另外,根据目前野生动物种类和种群的实际状况,狩猎许可制度也不应保留,而应该规定在依托森林环境而生存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恢复到一定水平以前,严禁在林区狩猎;[11]
(二)修复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而采取的方针
1.《
森林法》应该采用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合理的税费政策、完善的市场机制,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资源的配置应该主要依靠市场机制, 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多种形式的开发利用机制。对林业应该实行轻税赋政策,主要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让市场发挥作用。[10] 另外,明确国有森林的使用权和行政管理权。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建立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森林资产管理机构、林业企业、,这样“三权分离”的机制,前两者分别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和负责森林资源的资产运营,后者是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2.必须注重森林资源认证方面的管理。为了确保森林经营者的权益、对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要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认证,要对生态公益林进行严格的认证,才能保证公益林所有权、经营权者得到应有的补偿。只有对林地权属的认证,才能避免权属的纠纷,保证社会的稳定,对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的建立进行许可,保证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确保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林产品加工经营、有害生物疫区木材加工、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殖进行许可,确保林产品的繁荣和有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绿化造林施工等中介机构的管理进行许可,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合理流转。[12]
(三)修复森林资源社会效益而采取的的方针
1. 建立有效的森林管理秩序
森林资源具有多种效益,林木种类不同,其作用的侧重点也不同。要经营管理好森林,就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用,实事求是科学地划定林种。早在1979年通过《
森林法(试行)》时,我国就已经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用,将森林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然而,时至今日,这五大林种的划分仍然仅仅停留在《
森林法》的条文规定上,而没有具体的与此相适应的条文、法规或者规章来对怎样划分林种作出配套、完备的规定,各地也没有采取什么切实有力的措施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山头地块,落实到具体的林子、树木上。虽然学者们都在讨论将林业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但是仍旧没有从法律上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在一片混乱之中,林业管理者的权力根本就无法行使,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效的林业管理模式。因此,如果没有有效地建立起这种林种划分的秩序,其他
森林法秩序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然而《
森林法》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条文对如何建立这种秩序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至在实际森林经营管理中,同一地块出现了为争取项目、资金,在张局长任上,造的林是防护林;到了李局长任上,为了发展林产工业,又要申请采伐此片用材林。这就不难理解这么多年来,为什么社会上一直会出现“年年造林不见林”等对林业部门不利的社会舆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