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法律的实施状况受法律本身的内容、立法技术、社会物质生产条件、公民法律素养及社会观念、自然地理、气候条件及人口、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等的影响。[8]总体来说,
森林法应该进行适度的修改,即突出重点、明确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增加森林保护、生态建设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措施,[6]使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以充分发挥。笔者从这三个层面来阐述
森林法修改的具体方针。
(一)重在修复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而采取的方针
1.修改后的
森林法应扩大其适用范围,充分考虑及明确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现行
森林法的第
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二条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这一界定就将灌木、花卉等排除在森林法规范的范围之外。这体现了现行
森林法基本上是一部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
森林法,还没有转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轨道上来。灌木生长在我国广阔的西北部地区,对生态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在吸收二氧化碳、防风固沙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不亚于乔木。正因为法律长期以来把灌木排除在森林之外,灌木的培育、经营和利用很少有人研究,还有大量的适宜种植灌木的土地长期处于荒芜状态。[9]木本花卉的茎是木质化的,树体主干明显,生长年限及寿命较长,如樱花、茶花等。迎春花和香槐花等木本花卉可耐零下三十度低温,春季自然萌发,生命力强、生长周期长。本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修改后的
森林法应在在第
二条增加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森林是指乔木林、竹林、灌木林和木本花卉。
2.确保生态补偿机制的落实
应该将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管理。公益林施行严格管理,商品林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放宽管理、自主经营。对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宜由乡村统一管理;对划分为商品林的集体林,应该采取分户经营、家庭承包的方式,使林农真正成为森林的主人,成为独立的生产者、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生态公益林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或者通过公益筹款、发行公益林福利彩票、还有依靠向消耗森林资源和以森林生态效益为经营对象的单位征收生态补偿税来维持。另外,应该及早取消向林农征收的所有税费。《
森林法》修改应该适应国际“碳交换”机制建立的大趋势,从法律上规定“以林补碳” 的制度,统一纳入生态补偿范畴,促使中国的植树造林运动和林业成为减缓大气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种有效途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