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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森林法》的修改

  
  (二)现行《森林法》的应然效益。
  
  森林资源的效益分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这三种效益各有其自己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3]经济效益指通过商品和劳动的对外交换所取得的社会劳动节约,即以尽量少的劳动耗费取得尽量多的经营成果,或者以同等的劳动耗费取得更多的经营成果。生态效益是指人们在生产中依据生态平衡规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产生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它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效益指社会效果和社会利益的总称,是某项活动实施后为社会所作的贡献。[7]
  
  在森林法的实然效益中文章提到现行的森林法仍旧停在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层面上,资源的生态效益体现不足。在今天的社会背景之下,大气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浓度上升,产生温室效应,引起地球温度上升,造成地球水循环、热循环的失常,导致生物生存环境的改变。近几年来,全国有些城市的最高温度一直在上升并呈现惊人状况,这主要就是温室效应的影响。森林在吸收二氧化碳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这就更凸显了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生态效益对于人类来说甚至比经济效益更为重要。另外,森林资源的社会效益也需要引起重视。依现行的《森林法》,林权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森林资源没有实际的自由支配权,林权结构模式受约束.极大地影响了林农的积极性。只有森林资源的社会效益得以充分发挥,森林法才能顺利而有效地施行,这样才能突破森林法被视为私法以及行业法的局限性,提高其法律地位。国家林业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通知表明,要遵循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政策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笔者认为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将森林保护和森林生态建设放在首位是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律。森林法的修改应该始终坚持这个规律。以下就从这个规律出发探讨森林法修改的对策。
  
  三、如何修改现行的《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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