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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我国《森林法》的修改


Brief Analysis of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Forest law of PRC


李花蕾


【摘要】每一种事物都有它自己创设和发展的轨迹,然后体现出规律。一个事物的应然和实然之间总是存在差距,那就值得我们去探讨它,将之置于最优的状态。文章从现行《森林法》的应然效益和实然效益出发,探讨它的缺陷和完善措施。
【关键词】森林法;历史沿革;实然效益;应然效益;修改
【全文】
  一、《森林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森林法的立法史包括古代立法史、近代立法史、现代立法史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古代立法史。据史料记载,世界上最早关于森林开发与保护的机构始设于我国西周。在周朝,全国各地设立山虞和林衡掌管山林。[1] 我国较早关于森林保护的法律出现在秦:“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鹰卵彀,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2] 在我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就已注重对森林资源进行法律保护。[1]所谓“足国之道,节用裕民”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民生,对森林培育养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以后的森林立法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参照。第二个阶段,近代森林立法主要有1912年北洋政府的《林政纲要》(共11条)出台,1914年11月形成正式的《中华民国森林法》(共6章32条)。1928年12月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时期出台的《井冈山土地法》,1931年l1月《苏维埃土地法》和1934年《保护山林条例》,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9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出台了《森林保护条例》《中国土地法大纲》。以上法律对林地和林权以及对林地的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渐趋详细。但是也存在通病,即主要是看重森林的经济价值,并未突出森林的生态和公益价值。[3]第三个阶段是现代立法史。1963年,国务院颁发的《森林保护条例》是我国森林法的雏形。在这期间,对森林是以采伐为主,国内先后建立了130多个森工企业,林业产值曾居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前几位。1984年9月通过并于次年1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森林法。此后《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行政规章先后颁布。而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也对森林保护有积极的意义,因为该法中规定了造林和伐木都要采取水土保持的措施。虽然这一时期我国有了森林法,中国林业也进入森林培育与利用并重的阶段,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控制住木材产量,木材产量居高不下,进入80年代后期,大多数森工企业陷入可采资源枯竭的窘境,并引发了以洪涝和荒漠化为代表的全国性生态危机。1993~1997年间,国家提出了“建设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产业体系”的林业发展思路,林业也在向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方向发展。但是森林法的立法工作并没有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而是严重滞后。1998年的特大洪灾,使全国上下都认识到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国务院做出了“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恢复植被、保护生态”的决策,并启动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同年,对《森林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内容包括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加重了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造林绿化者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设立了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度等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等相关配套法规也相继颁布,各地都进行了大量地方性森林法规的制定工作。由上可以看出,《森林法》修改的轨迹是逐渐与生态效益接近,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者不得不把森林法所体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在三者有机结合的基础上追求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科教兴林等精神,为修改和完善森林法指明了方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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