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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政府组织在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中的作用与局限

  
  根据狄骥的公法理论,政府和社团之间应保持均衡,并应寻求有效的沟通手段,“现代国家理论不得不使自己与这些实力强大的团体的存在相适应。它必须要确定某种对这些团体进行调和的方法。它也必须确立这些团体与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之间的关系”。[11]在保障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权方面,有学者认为应该适当确定国家权力进入的方式及程度,即国家行政权力应当彻底退出、国家立法权力要有限进入、国家司法权力应适当介入。[12]行政权力的彻底退出是从保护私权、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的角度提出的;所谓立法权的有限介入就是要从法律上规定非政府组织的权利及其限度,并为非政府组织留出合适的自治空间;司法权力适当介入主要考虑了公平、正义观念及正当程序的要求,但是NGO的纯粹内部事务不属于司法权审查的范围,从另一方面体现了NGO的自治权。
  
  五、结语
  
  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方式,非政府组织能够很好的补充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职能。实践中,国际与国内NGO对于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的建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NGO的发展也受到一些局限,主要是由于环境保护与地区经济发展存在矛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的力度上也有差异,受西方一些国家的影响,NGO会带有某种政治倾向,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独立与发展;在现有体制下,我国民间NGO力量弱小,还有待发展,但是前途是光明的。总的来说,只有发展适合本国国情与民情的非政府组织,在法律角度加强对其引导和规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作用。
【作者简介】

李津津,女,湖北荆州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注释】

参见http://www.iucn.org/about/
参见http://www.ffichina.org/about.asp
参见http://www.wwfchina.org/aboutwwf/history/index.shtm
参见http://www.wwfchina.org/aboutwwf/wherewework/kun/index.shtm
参见http://www.cbik.org/Get/AboutUs/14393488.html
“The case of the poisoned ducks”,The Economist,5 October 2002. 
林家彬.环境NGO在推进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2).
《迈向21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献汇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
韩健,陈立虎.国际环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1992年版. 
王名.英国民问公益组织及其与政府的关系.中国社会报.2003.
(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
葛自丹,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权及其保障.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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