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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政府组织在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中的作用与局限

  三、非政府组织在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的建设中存在的局限。
  
  尽管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和国内领域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局限,例如,非政府组织尚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难以以独立的行为能力参与国际交往并承担国际义务;某些非政府组织利用自己强大的实力影响舆论,对正常的国际法律秩序构成挑战和威胁,增加了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中的新的复杂因素和不可预测性;非政府组织本身发展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的NGO往往比较弱小,难以发挥其社会职能等等。笔者认为,在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的建设中,这里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局限:
  
  (一)GMS区域内的非政府组织易受西方国家政治影响
  
  由于GMS区域的国家大多为国际上较为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某些强大的代表西方大国或某些特定社会阶层权益的非政府组织,片面强调环境保护,忽视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国情及要求,从而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利益和国家主权构成威胁,以增强西方国家的整体优势,加剧南北利益的不均衡。尽管上述仅仅是个别情况,但是,由于GMS区域内大部分国家经济尚欠发达,国际地位较低,国际影响较弱,因此,我们仍然有某些方面的担心,如西方国家有可能以参与GMS生物多样性保护的NGO组织为工具,利用各种理由对GMS区域内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渗透;或者通过对发展中国家NGO组织的资助,施加其影响力度。在此情况下,西方国家通过某些国家非政府组织以对GMS区域内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产生影响。
  
  (二)我国民间NGO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正式注册的环保方面的NGO已超过2000个,如自然之友、 地球村、绿家园、绿色江河等等,在推动公民环保参与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富有影响力的成绩。但是,与13亿人口的大国相比,NGO的力量仍显薄弱。依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中国共有2768个环境NGO,其中政府扶持和支持的环保团体有1382个(49.9%),包括高校大学生环保团体在内的准民间组织有1116个(40.3%),而独立的草根性民间环保组织只有202个( 7.2%),国际环境民间组织驻大陆机构有68个(2.6%)。[6]而日本新泻县就有环境保护NGO284个,若以此为依据进行推算,日本全国的环境保护NGO数量会在15000个左右,大约平均每800 人口就有1个环境NGO。[7]除数量外,我国NGO在规模、资金、活动影响力等各个方面都与其他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另外,我国民间NGO生存和发展受到来自体制内外的多重制约,诸如筹款困难、资金不足、社会公信度不够、独立性差、缺乏法律支持以及自身治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总之,我国民间性NGO在功能上主要是协助政府监管社会,其运作模式也依附于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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