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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政府组织在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中的作用与局限

  
  3、促进了当地保护区法律理念的创新和实践。NGO组织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项目提供的不只是资金和专业人员,而且还在具体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实践中向当地人民传播环境保护的先进理念,提高了各国公民进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公民的环境权、权利社会化、良治等环境保护法律理念已成为NGO组织的“代名词”,在GMS各国中广为流传。
  
  (二)国内法上
  
  在一国国内法的范围内,非政府组织弥补了政府在环境保护社会职能中的不足。具体表现为:
  
  1、NGO在 GMS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提高了环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人,这些非政府组织(比如WWF、FFI、IUCN和CBIK)通过与政府部门合作,开展走廊带环境保护活动。例如,在我国西双版纳保护区,为了增加当地经济收入,许多区域种植了经济橡胶林,给当地的原始生态体系造成了很大破坏。WWF组织在参与当地环境规划的过程中,对保护区环境进行评估和调查,并投入资金和人员进行环境调查及环境保护宣传,提高了当地群众的环保意识,从而一定限度内控制了经济橡胶林的种植活动,可见,NGO组织具有有效的公众参与的教育功能。
  
  2、NGO在 GMS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成为政府与社会沟通的重要桥梁。由于NGO组织往往是非营利组织,且具有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比一般公众更敏锐和坚持,因此,NGO组织加入到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已成为监督、评价有关政府部门的民主决策以及向政府部门反映社情民意的有效渠道,为政府与当地公民之间搭建起良好有效的沟通平台。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区域国家大多经济不发达,NGO由于其非政府性,不易受政治经济利益的影响,从而更有利于从长远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3、NGO组织的国际化特点有助于我国国内环境保护的国际化。国内非政府组织与外国民间组织的交往与合作,有利于我国政府的对外交往,从而提升政府的国际形象,促进我国政府与国际社会的国际交流。通过国际NGO组织对我国国内NGO 组织的各种帮助,有助于我国国内NGO组织的快速发展。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相比,我国国内NGO起步较晚,如云南生物多样性与传统知识研究会CBIK成立于1995年。然而在国际NGO的带动下,它致力于增强西南少数民族的生计发展、保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的能力,促进了保护区不同部门、不同文化间各级乡村社区、非政府组织、科研和政府机构的对话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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