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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政府组织在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中的作用与局限

  
  4、云南生物多样性与传统知识研究会
  
  云南生物多样性与传统知识研究会(Center for Biodiversity Indigenous Knowledge,简称CBIK)成立于1995年,是一个非营利性民间学术团体,实行会员制,拥有一百多名会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发展工作者和资源管理人员。作为一个参与式的学习机构,它致力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社区生计发展以及在社区和流域水平在资源管理方面的传统知识记录和技术创新,是政府工作的重要补充,其主要工作区域在中国西南地区。[5]
  
  二、非政府组织在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中的作用
  
  (一)国际法上
  
  20世纪末期以来,作为国际环保事业的参与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这主要是由于:首先,环境问题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问题,超越了一国国界,更需要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活动的舞台;其次,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公益性、灵活性等特点与国际环境法的科技性、公益性、综合性相得彰益,能够超越狭隘的地区、部门和国家利益,而达到国际环境法所追求的目标。在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中,由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地处中国、东南亚、南亚三大区域的结合部,拥有巨大的国际市场潜力和丰厚的资源,因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积极参与了这一区域的资源开发。这一区域内有着全球最为重要的一些自然森林和生物物种,随着连接湄公河六国的“经济走廊”内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许多NGO对于该区域动物的存活和栖息地破坏以及对次区域发展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和贸易促进网络所导致的森林栖息地和相关生态系统退化的担忧在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许多NGO加入到这一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保护区提供资金和人员,参与当地保护规划。其主要作用表现在:
  
  1、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环境规则和国际环境保护文件的实施。一些NGO组织如WWF、FFI等积极参与了GMS沿岸国国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这些保护规划都是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的,是国家保护策略和保护行动计划的重要部分,促进了全球化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运动。
  
  2、促进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的保护。NGO组织通过与GMS国家及政府的合作,帮助GMS各国实施其签署或加入的条约,同时凭借自身的资源、技术和民主影响力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与此同时,这些NGO组织通过与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的交往、及与相关的国家进行合作等一系列行为,从客观上起到了制约跨国公司环境行为的作用。例如,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印度尼西亚办公室在2006年曾经报告,印尼APP金光集团在造纸方面对当地的高保育价值森林进行采伐,导致苏门答腊虎和其他濒危物种的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此后,WWF与印尼政府部门合作,由林业局发布法令,禁止将天然森林改做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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