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严格实施生态补偿,切实关注退耕户利益
《
退耕还林条例》所体现的现代立法精神之一就是保护农民利益[4]。其实从这一工程试点开始到10年后的今天,保护农民利益始终是退耕还林政策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仅有的钱粮补助根本不符合我国目前实施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这部分补助仅仅是退耕户的粮食损失。所以应重视退耕户的发展权,以经济发展大潮中劳动力价值去衡量退耕户的劳动价值,对他们实施生态补偿。除了中央拨款外,应探索横向生态补偿的方法和途径。有的生态受益地区财政盈余较多,变相通过各种途径用完当年的财政拨款,如城市路面挖了填,填了挖;原本整齐的临街建筑统一粉刷成一色的形象工程。应通过严格财政审计将年度盈余资金横向以生态补偿方式划拨到退耕还林地区,既减轻了中央和退耕区财政压力,又调动了退耕户还林、管护的积极性,对退耕成果巩固起到积极作用,有力的支持了生态优先的推行。
(四)明确退耕林管护细则
在后续政策法规中规定或专门出台退耕林管护细则,加大退耕林管护力度和执法,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不可缺少的部分。如何使退耕还林成果不反弹,如何检查验收、复查、其标准和查验者的资质,如何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如何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如何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养畜,生态林80%的丈量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具体问题都应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应组织退耕林管护调研和研究,宣传推广退耕林管护的有益做法。
“十年树木”,当年的退耕地有的已林木参天,有的却在法律政策与经济利益的博弈中变得林不像林、地不像地。在建设生态文明的今天,只有坚持生态优先,在退耕区实施完全的生态补偿去充分保障退耕户利益,再配套实施管护措施和其他相关制度,还林地会处处林木参天。
【作者简介】
李雅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
【注释】吕忠梅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董小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关键要解决四个核心问题,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1月3日。
李青松,从《
退耕还林条例》谈现代立法精神,《林业经济》2003年第8期。
张秀丽等,退耕还林的法律保障,《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05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