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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成果巩固阶段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法律保障及其面临的法律难题
  
  (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法律保障
  
  2000年9月,为了加强对退耕还林试点工作的指导,在退耕还林实施初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确保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但是,在试点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为把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2002年4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为了做好退耕还林工作,国家就此专门立法,那就是2002年12月通过、2003年1月起实施了《退耕还林条例》。这一系列法规,从一开始就注重退耕农户利益、重视退耕还林的规划、种苗质量等关涉退耕还林成败的基本问题,这些法规的实施,对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进行、生态环境的显著改善和退耕区群众的生活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由于退耕还林的政策法规立足退耕户的实际和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加快了国土绿化进程,增加了林草植被,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强度减轻。但是,由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为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2007年8月,国务院又发出《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政策内容、配套措施及组织实施方面做了较详尽的规定,成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法律依据。
  
  现阶段,上述政策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一起成为指导退耕还林工程顺利进行的法律依据,也成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法律保障。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尽管退耕还林的政策法规较为全面,依然不能避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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