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The Legislative Research of Wetlands in China
梁敏姝
【摘要】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国湿地资源丰富,但遭受破坏严重,立法滞后、无法可依是主要原因。总结回顾了目前我国湿地立法概况和特点,指出我国湿地水资源亟待立法管护的迫切性。
【关键词】湿地;管理;保护;立法
【全文】
湿地是地球上一种重要的生态系统,它处于陆地生态系统(如森林和草地)和水生生态系统(如深水湖和海洋)的过渡地带,形成了一个不同于陆地和水域的独特生态系统。湿地具有陆地与水域系统不可替代的功能,它不仅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降解污染物、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大的环境功能与生态效益,而且湿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在所有自然生态中也是最高的。此外,湿地还具有重要的水文价值、人文价值和社会价值。我国湿地面积约6594万公顷(其中不包括江河、池塘等),占世界湿地的10%,位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具有类型多、绝对数量大、分布广、区域差异显著、生物多样性丰富等特点。但长期以来,由于公众和管理者对湿地的功能和综合价值缺乏足够的认知,对其只是索取,而缺乏有效的保护,致使湿地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威胁着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对湿地保护认识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是我国目前湿地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已把湿地保护纳入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湿地保护正在逐步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到目前为止,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环境保护法》、《
森林法》、《
水污染防治法》、《
土地管理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水法》、《
水土保持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与湿地保护有关的主要行政法规有:《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森林法实施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