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需要通过制定配套法律进一步落实平等保护原则。按照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落实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首先要转变观念,树立平等保护的意识,不能对非公有制经济“低看一眼”。其次要及时按照
立法法的规定,清理现行的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的各种法规和规章,消除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律障碍。尤其要按照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投资、营业、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限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是通过立法进一步落实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财产权作为一种物权,有关这种权利的归属及其内容的基本规则必须在
物权法中加以规定,但国有财产权的行使和监管又具有特殊性,其具体内容必须通过单行的立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因此,
物权法颁布以后,需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国有资产管理法,以有效保护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是进一步完善征收征用制度,强化对广大农民利益的保护。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和失地安置问题的严重性日益突出,征地程序不规范,政府的监管还不够完善,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补偿不到位,侵占、截留补偿款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在
物权法对征收征用的程序和补偿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颁行征收征用法。
四是尽快颁行不动产登记法,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中公示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功能的发挥,都有赖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虽然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则,但是登记制度非常复杂,涉及问题较多,尤其是
物权法提出了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因此,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置、具体登记审查要件、登记人员的素质要求、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都需要通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加以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