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城乡房屋、土地权利作了进一步明晰规定。近年来,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突飞猛进,农村土地、房屋的流转也日渐频繁,适应此种发展趋势,
物权法对城市居民的房产权作了充分的确认和保护。例如,
物权法第
149条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再如,其对小区道路、绿地、车库等的归属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物权法第
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赋予商品房的期房买受人的权利具有某些物权的效力,这对于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极为重要。
物权法对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赋予了物权效力。例如,
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对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明确承包经营权为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将进一步稳定农村承包经营关系,也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奠定了基础。
物权法规定了几种新的担保方式。从担保物权总的发展趋势来看,担保物权朝着逐步扩大担保物、担保标的范围,降低担保设立费用,提高担保物的利用效率,减少担保的执行成本等方向发展。
物权法充分考虑到这些发展趋势,确立了动产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制度,为增强市场信用、鼓励交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颁行之后,如何将“纸面上的法律”转为“现实中的法律”,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